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修正案)

2018年12月17日来源:

 

《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修正案)》

(2017年2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是居住在贵州省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联络贵州省台湾同胞及大陆各省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促进两岸交流交往,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为增进乡亲情谊,同心同德,积极促进全民族的大团结,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增进台湾人民的福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传统,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团结和联络海内外台湾同胞及其民众团体,帮助他们了解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和祖国大陆的情况,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海内外台湾同胞的愿望、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密切联系和团结依靠全省定居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介绍台湾的情况,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第五条  关心和协助我省定居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六条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充分理解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积极推动两岸民间交流交往,扩大交流领域,深化交流内涵,促进经济合作,弘扬中华文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我省寻祖、探亲、访友、寻人、旅游、升学的台湾同胞的接待工作,为前来我省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八条  密切联系常住我省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我省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第十条  贵州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贵州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修改本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以及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由贵州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后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其职权是: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会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可聘请荣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一届一聘。荣誉会长和顾问对理事会研究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和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秘书长负责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指导。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贵州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理事会。

[编辑:贵州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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