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2016年08月25日来源:台胞之家网

吉林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吉林省台联)是居住在吉林省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吉林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团结联络居住在吉林省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同心同德,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的福祉,为反对“台独”、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实现祖国统一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加强与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理解他们当家做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推动海峡两岸双向交流交往,为前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团结依靠定居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六条 关心和协助定居我省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七条 密切联系常住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我省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吉林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由居住在我省的台湾同胞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条 吉林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理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由吉林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一届一聘。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研究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理事会对各地台联组织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未成立台联组织的市、地设联络员或台联小组,联络员或小组长由理事会指定各市、地的理事或代表兼任。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各市台湾同胞代表大会是各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由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台联备案。各市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吉林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编辑:蔡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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