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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对外资流入的影响

2016年04月26日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取消了其他方面诸多的税收优惠,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新旧税法比较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主要就优惠变化对外资流入的影响进行探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体现出的税收优惠

  1.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上述税收优惠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支持。

  2.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内容可以看出,我国以往针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等区域优惠措施,基本上都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会对我国外资流入量、流入结构及外资来源国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收优惠变化对外资流入的影响1.对外资流入总量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外商直接投资总量的影响程度应该说主要取决于外资企业的规模。一般说来,对于大规模的投资,企业决策往往较谨慎,总是需要考察一个地区的综合投资环境,包括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质量劳动力的可获得性、基础设施水平、产业集聚情况等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般影响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税收优惠调整对跨国公司大规模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小。进行小规模投资的企业往往较灵活,当一个地区的经营成本上升而导致利润下降时,企业往往选择离开。例如台商投资企业的迁移潮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台商往往选择在东南亚国家投资设厂,中国改革开放后,台商选择在地理位置较近、开放程度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投资设厂,当“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迁往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新工厂,新工厂的优惠期满后,台商投资企业开始了又一次的迁移,迁移的目的地是环渤海地区。由于这些台资企业规模较小、采取厂房租赁的形式生产,因此其迁移的成本较低。对这样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会对其产生较大冲击。而从我国目前的外商直接投资状况看,来自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大规模投资不断增加,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跨国公司总部的迁入,大规模的投资会不断增强。而且,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现有外资企业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提供5年的过渡期。因此,可以预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对外商投资规模不会有显著的影响。

  2.对不同行业外资流入的影响由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导向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是针对国家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因此,投资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会减少很多,而税收优惠的减少又会提高外资企业的成本。一般说来,外商在华制造业的投资,如果是上亿元规模的项目,我国政府总有相应的办法给予一定的优惠,而一般的中小投资规模项目,则已经不再是中国政府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因此,可以预测投资于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有所减少。与此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产业政策导向加强,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行业有许多新的优惠,这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会大量增加。而这种变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

  外商在中国投资涉及的行业很多,各行业由于其自身特点不同,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影响程度也不同。相对于重工业而言,轻工业,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服装及纤维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等,具有技术含量低、投资规模小、生产设施简单的特点,这些行业的企业对生产条件的要求较低,只需要简单技术劳动工人,对投资环境的要求不高,而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大。重工业,尤其是重工业中技术含量较高、生产设施较复杂的企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对生产条件有较高的要求,需要有一定技术的熟练劳动力,要求较好的市场环境、基础设施,而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小。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减少后,重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虽然会有所减少,但毕竟影响不大,因此外资流入不会大量减少。而由于轻工业对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敏感,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后,轻工业外资企业的利润会更加微薄,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可能更差,因此,可能会由于税收优惠的减少而在全球范围重新选择投资地,从而导致这些行业的外资流入大量减少。对于制造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如采掘业,由于其需要在原材料供应地点进行生产,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需要在市场所在地进行生产,这些行业的企业不会由于税收优惠的调整将生产转移到其他国家进行。

  3.对不同来源地外资流入的影响

  目前,来我国投资的国家(地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在比重上占据绝对优势的来自我国香港和台湾的投资;第二类是来自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投资,其比重不大,占到20%左右;第三类是来自国际避税地的投资,其比重较小,只占10%左右。由于这三类来源地的投资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对税收优惠的敏感度不同,因此,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同来源地国家或地区的外资流入影响也不同。

  (1)来自于香港和台湾等地的外资流入量有减少趋势从外资流入来源地来看,虽然来自香港、台湾等地的投资量较大,但来自这些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以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并且这些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投资者对税收优惠政策敏感度较大,而国内的市场规模和经济的发展对其影响不大,因此,当由于税收优惠减少而使其经营成本提高时,这类投资就很有可能撤离,转到周边税收优惠力度大的国家和地区。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看,香港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自于香港境内的所得按较低税率征税,对香港境外所得完全免税。也就是说,对于香港投资者来说,投资者的税负主要是由东道国税收政策所决定。因此,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投资者基本上都能享受到,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大量减少,对于来自于香港的投资者来说,影响较大,有可能作出改变投资地的举动。

  (2)来自欧美、日本等地的外资流入量不会明显减少作为我国外资主要来源地之一的欧美、日本等,尽管在外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但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在类型上则倾向于市场导向型投资,其主要动机是占领海外市场,多倾向于长期投资,并不太注重短时期的经营成本,而更关注投资地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以及充足的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富有效率的政府管理体制。目前,越来越多的欧美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地区总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随着跨国公司将生产、销售等产业环节转移到中国,客观上要求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的系统化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活动、生产及服务,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产业环节的管理。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有关数据,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共设立地区总部30余家,主要是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由于来自这些国家的投资规模一般都比较大,他们为了在中国的长远发展,已经做了大量初期投入,因此不会仅仅因为税收优惠的减少或调整而轻易撤资,或者停止后期投入。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由于对我国经济和政府财政收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因此和政府保持着较为良好的关系,政府往往给予其各种优惠待遇,除了税收优惠待遇之外,还提供财政补贴和条件优越的土地使用政策。因此,即使税收优惠减少,这些外资企业还能获得其他优惠政策作为替代。并且这些跨国公司也会主动影响政府对外商的政策,争取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优惠。从这一角度也可以看出,大型跨国公司由于其对中国经济的参与度较大,比较关注在中国投资的长远利益,因而对我国税收优惠的变化一般不会采取消极撤资的方式。因此,只要我国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并且吸引外资的态度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可以预见,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会导致这些外资的大量撤离。

  不过,如果考虑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政策,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受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会有所不同。对实行抵免制并同时与中国签订饶让抵免协定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其在中国经营的税负代表了其经营的成本,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会对这些外资企业的税后收益产生影响,而对实行抵免制但未与中国签订饶让协定国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收益则无影响。而在这一类外资来源地中,德国、英国、日本等均实行抵免制且与中国签订有税收饶让条款,这些来源地的投资者在华投资决策很可能受到影响。而作为我国主要投资来源地之一的美国实行的是抵免制,但其与我国的税收协定中并未包括税收饶让条款,所以,如果一个美国企业在中国经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如果它把利润汇回美国去的话,美国的所得税税率按34%计算,另外的9%还要补缴。

  因此,只要我国的实际税率水平不高于美国的税率水平,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不会影响到它的总体纳税额,来自于美国的外资受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小。

  (3)来自国际避税地的外资流入量会大幅减少

  从流入我国的外资来看,一些国际避税地在对华投资额上均居于前列。从2006年投资状况看,包括香港在内的几个主要的国际避税地(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在对华投资额上均居于前十位,共计占到我国2006年实际引进外资总额的59.31%,其中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分居第一、第二位,分别占32.11%、17.85%,而且来自于维尔京群岛的外资所占比重在逐年增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点在于:本国或本地区没有公司税,或所得税税率较低,或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而且纳税人来自于境外的投资所得通常不用回到居住国交税,其税负主要产生于东道国政府的征税。比如香港对境外所得完全免税;维尔京群岛对境外所得征收极低的所得税;开曼群岛则不征所得税;而萨摩亚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因此,来自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可以充分享受我国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策对企业就最为有效,而且来自于这些避税地的投资者大都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对税收优惠较为关注,因此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少后,来自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会有减少的趋势。(作者 东北财经大学苑新丽)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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