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台企影响多大
2016年04月26日来源:厦门网
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厦门经济特区的政策引资优势,特别是对台引资的优势是否大大地削弱了?特区中的外资、台资企业在取消优惠政策之后,其优势竞争力在哪里?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所得税法对在厦台资企业有何影响?其中几个重点问题引起关注:
1、如何实现税率过渡?
新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可继续享有5年的低税率过渡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尚未完成的优惠。特别是对于厦门而言,所有内、外资(包括台资)企业都实行15%的所得税率,具体过渡条例的出台将对厦门几万户企业5年内的税负波动影响巨大。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怎样定?
根据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但“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对于外资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的厦门来说,认定标准的出台更受关注。
3、高新企业的门槛如何认定?
新法的扶持力度倾向了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同样悬而未决。
[编辑:郜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