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君委员:关于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2016年04月25日来源:台胞之家网站

  2010年的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相继有62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当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推进缓慢,一直为社会公众所诟病。作为更关注民生的"十二五"(2011-2015年)开局之年,2011年的个税改革应加快推进。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应税项目按分类计税 未能将各项所得综合征收 难以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从公平角度来看,分类课征个人所得税的模式不符合“负担能力”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这样会使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来源渠道和项目不同,实际税收负担会不一致,无法消除纳税人整体负担差异,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效率方面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这样做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方面的效率低下。

  (2)按个人征税的模式未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

  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的收入,而税制发达国家一般是以家庭收入为征收对象。同样一个三口之家,一个人拿工资,两个人拿工资,甚至三个人都有收入,情况是大不相同的。以目前税制规定,只要个人收入达到标准就要缴税。这就有可能出现穷的家庭不比富的家庭少缴税,甚至多缴税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3)现行个税税率设计复杂税率级次过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空背高税率之名。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二、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1)“十二五”期间逐步推行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来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大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选择分类综合课征的混合模式的税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下,实行综合征税的项目应属于连续性劳动所得,建议将现行税制中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归集为综合类项目,对综合类项目的征收方法可采用日常预缴、预征、代扣,年终汇算清缴。而对其他个人非劳动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独立于综合税制之外,继续按固定的比例税率征收。

  (2)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考虑的因素过少,扣除额过小。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人,个人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和个人的再教育、医疗费用、购买住房的费用、赡养费用等,都是个人的大笔开支。因此,应在提高基本扣除额的同时,制定一些标准扣除,如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据实扣除,教育费用、住房费用和赡养费用按标准扣除等。而且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同时,实行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即将扣除费用与物价指数挂钩,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适当调整扣除费用,从而保持税负的相对合理。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社会公正性。

  (3)调整个税的税率结构和级距 公平税负

  就税率形式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在当前不能普遍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而主要是采取代扣代缴方法的条件下,其只能适用于专业性和经常性的这一类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有固定基地的劳动者劳务报酬所得。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将以上四类所得设计相同的一套超额累进税率,我认为,导致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所得税税负重的主要原因是现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够科学合理,而非免征额问题。在当前仍然需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应该调整所得税税率表,改革的初步意见是以下三点:1.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2.提高前三级的级距,尤其是第一级应大幅提高;3.适当降低每级的税率,前三级的税率降幅应明显大于后三级。具体设想见下表所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改革表

级数

含税级距(月)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 000元的

2

0

2

超过2 000元至5 000元的部分

5

60

3

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

10

310

4

超过1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15

810

5

超过4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25

4 810

6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35

14 810

  实施上述改革方案后,所有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均有降低,但降低幅度各不相同,月收入1万元以下者降低幅度远远大于高收入阶层,而月收入5000元以下者降低的幅度最大;现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与最低相差9倍,改革后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与最低相差17.5倍,可以更为有效地调节收入级差水平,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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