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2021年12月16日来源:陕西台胞之家
(2019年12月27日陕西省台湾同胞第九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陕西台联)是居住在陕西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
第二条 陕西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主题,密切联系居住在陕西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秉持 “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同心同德,为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人民福祉,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为坚决反对“台独”,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为振兴中华、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依靠定居在陕西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实现陕西的追赶超越、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关心和协助定居在陕西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扫墓、访友、定居和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学术、体育等交流。
第五条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理解他们当家作主的愿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推动海峡两岸双向交流交往,为前来陕西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密切联系常住陕西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陕西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陕西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与陕西同胞同等待遇。
第八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陕西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居住在我省的台湾同胞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由全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选举(含增补)或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审议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实行监督。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每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顾问及顾问。他们对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每年召开四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和研究本会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台胞较多的市可设联络员,联络员受省台联的委托,搞好当地台胞的联谊。联络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十三条 陕西台联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陕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编辑:陕西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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