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8年11月27日来源: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台湾同胞分享安徽发展机遇,逐步为其提供与我省本地企业和居民在投资、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皖台经济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建设,在我省投资新一代电子信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享受我省本地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政策。

  2.台资企业参与“三重一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技工大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等建设,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3.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创新创业,将在皖台资企业纳入“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活动范围,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服务。

  4.鼓励台资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中国国际徽商大会、中国安徽名优农产品暨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芜湖)科普产品博览交易会、海峡两岸(马鞍山)电子信息博览会等各类综合性展会,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5.引导台资企业集中集聚我省的国家级、省级台湾产业园区发展。对台湾产业园区发展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6.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皖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7.台资企业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的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9.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10.按照《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银行与在皖的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安徽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1.允许台湾征信机构与我省本地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皖台两地居民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2.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皖台资企业在大陆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在皖台资企业在大陆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支持注册地在皖台资企业依法到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挂牌的台资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相关服务。

  13.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14.在皖台资企业可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奖励政策。

  15.鼓励在皖台资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对争创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名牌的台资企业,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奖励政策。对住所在我省且具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台资企业,在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方面,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16.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17.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在皖发展现代农业。台资企业可申报我省各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我省本地企业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8.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我省参与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林业特色项目建设、林下经济经营活动,从事营造林、种植业、林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同等享受财政资金奖补和林业贷款贴息,并可申报林业特色项目专项资金。

  19.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自主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并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20.台湾地区自然人来皖投资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经查验后,可免交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和认证证明。

  21.台湾地区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皖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研发机构,新设年实际台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台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台胞在皖就业创业

  22.来皖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凭就业证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失业后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依法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23.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在皖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及我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本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4.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在皖注册的独立法人,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前沿平台、产业创新转化平台等,可按照《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项目,申报入库成功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承担相应义务。

  25.在皖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请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同等享受我省本地人才支持政策。对纳入我省“百人计划”的台湾专业人才,实行特殊支持政策。

  26.台湾同胞可在皖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取得执业资格的,可在皖执业。

  27.在皖长期生活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人大、政协会议。

  28.鼓励和支持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社会工作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我省组织的公益创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可报考我省基层服务类岗位。具有从业资格的台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来皖就业,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29.鼓励台湾教师来我省高校任教,受聘在我省高校工作的台湾教师可独立或合作申请科研项目,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30.我省各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湾同胞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皖就业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1.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在皖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在皖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32.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可参与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对入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且高于我省同行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农民占成员总数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5%的专业合作社,可按规定认定为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3.台湾同胞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直接予以登记,取消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提交申办材料中的身份证明为其本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34.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皖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时,免予专业知识考试。

  35.加强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切实维护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台湾同胞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36.台湾青年在我省各类台湾产业园区实习、就业、创业,可享受台湾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三、深化皖台文化交流

  3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有关人士参与我省在海外举办的安徽文化年、安徽文化周、欢乐春节等活动。

  38.符合条件的台湾文化机构和个人可参加我省黄梅戏展演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中国农民歌会等文化节庆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有关人士与我省合作举办文艺演出活动。

  39.协助台湾地区有关机构、人士从事皖台文化交流活动,为在我省举办两岸文化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服务,推荐申报文化交流项目。

  40.鼓励我省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在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师资培训和管理、高校管理、师生交流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41.允许台湾同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可参与我省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

  42.引导和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扶贫、支教、公益等工作。

  43.台湾同胞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

  44.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受数量限制。

  45.皖台两地可合拍电影、电视剧,放宽皖台合作影视剧的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限制;缩短皖台合拍电视剧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查时限;鼓励放映皖台合拍的影视剧。

  46.建立台湾图书进口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优化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审核我省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台湾进口图书备案申请,对一般的进口图书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47.允许在皖台湾青年加入我省各类青年社团、协会,在省青年企业家协会设立台湾创业青年联谊沙龙。

  48.在皖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

  四、方便台湾同胞在皖学习居住和生活

  49.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住宿旅馆,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化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50.在皖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制定。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购房的,应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51.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可与在皖清算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支付服务。

  52.在皖投资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享受所在地学生的同等待遇。

  53.在皖台湾同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我省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

  54.台湾同胞可凭居住证在我省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55.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按规定在我省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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