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在南通】南通市出台“50条措施” 深化通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2月26日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南通市委召开市委常委会,审定并通过《关于深化通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2月14日正式颁布实施。

  关于深化通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给予台资企业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与南通市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通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南通市居民同等待遇,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2018〕44号)有关要求,结合南通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通台经贸合作

  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投资南通市“3+3+N”产业(即高端纺织、船舶海工和电子信息三大重点支柱产业;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三大重点新兴产业;以及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利于发挥自身优势的若干产业),享受与南通市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台资企业向沿海地区集聚,向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重点园区集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台湾同胞在市区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不低于80%,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50%的新开工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亿元。台湾同胞在市区投资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鼓励类外资制造业项目,或世界500强的台资企业、全球行业排名前10名的龙头台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南通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5)》,对台湾同胞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主要指大数据、智能芯片、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装备)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业一策”,并优先列入南通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保障用地用房需求,优先安排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享受南通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优惠政策。台商从境内台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支持台湾同胞来南通市设立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投资、税收等方面与南通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对市区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再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台湾同胞在南通市中央创新区投资创投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享受中央创新区相关政策支持。

  4.鼓励和支持南通市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融入南通市高质量发展。台湾同胞在南通市市区设立的企业开展智能化先进技术改造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南通市台资企业同等适用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8〕50号)《关于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通政发〔2018〕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57号)等各项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按照南通市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积极协助南通市台资企业参加省“紫峰奖”(台资企业)等评选活动,协助申报省级各项产业扶持政策。

  5.注册在南通市的台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6.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南通市注册的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南通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办〔2018〕1号)相关规定,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南通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机构有偿与南通市市区符合“3+3+N”产业导向的企业合作,提供研发科技成果和转化技术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南通市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各级成果转化资金扶持。

  7.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市区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1︰0.5给予配套;新认定的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80万元、20万元;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8.台资企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南通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南通市可参与项目建设的总包和分包。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南通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9.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南通市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人民币或美元等作为注册资本金。台湾同胞可在南通市依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实施台资企业设立并购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台资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单一窗口”,填写“单一表格”,上传“一套材料”,同时办理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手续。在台资企业注册开办、获取施工许可、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重点行政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给予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给予证照办理“3550”(即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速度。

  10.台资企业与南通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土地政策。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明确土地出让底价时,与南通企业适用同等政策。经发改委、工信局认定的新兴产业用地(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节能环保、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可以以最低保护价确定出让底价。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1.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南通市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台资企业电子商务服务示范基地、南通(台湾)中小企业发展示范园、苏台两岸产业合作园等涉台经贸平台建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2.鼓励台资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南通市重点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市区企业单个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参加南通市重点境外展会的国际交通费用、南通市统一组织的南通区域特装费给予定额补助。台湾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南通市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南通举办贸易型展会或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的,给予落地机构相应资助。

  1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南通市乡村振兴战略,落户南通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南通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龙头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用地优先保障、有关规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南通市台资农业企业参加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和境外展销活动,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

  14.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南通市设立分支机构,台资银行在南通市设立分支机构可按一事一议予以奖励。鼓励台资来通设立保险法人公司、保险法人公司区域总部和客服中心、保险中介机构等,支持台资保险公司在南通市开发养老、健康服务产业。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南通市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南通市发起或参与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可与南通市企业享受同等税收、扶持政策。支持通台两地投资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两地企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互补合作。

  15.台资银行可与南通市有关银行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南通市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具有跨境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台资企业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办贸易融资。南通市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纳入跨境人民币优质可信企业名单,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16.鼓励南通市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登陆大陆资本市场,最高可获250万元奖励。支持已在大陆上市的台资企业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台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

  17.南通市市区科技型中小台资企业可对照相关条件申请“南通市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信贷支持,信贷利率原则上按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市区小微台资企业可参与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享受“助保金池”提供的贷款业务,满足融资需求。加快推动南通市保险机构开展台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18.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业务,由台湾同胞在市区经营的集聚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并初步形成产业链的平台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

  19.推进“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南通市台资企业进出口可采取无纸化方式申报,提升台资企业在南通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南通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台资企业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可开展应用“先出区、后报关”、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

  20.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在南通市创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南通市境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建设和运营补贴等财政支持待遇。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可按规定在南通市设立独资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21.南通市市区台资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美国337调查等贸易纠纷的应诉案件律师费,以及对进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律师费给予全额补助,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南通市市区台资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2.建立利用台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南通市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台资重大问题。完善南通市台商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台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

  二、促进通台人才交流与合作

  23.支持在南通市工作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社部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人才试点资助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博士”等人才项目。鼓励台湾地区人才申报南通市“江海英才计划”及各县(市)区相关人才计划,经评审通过,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工作经费、生活津贴、购房补贴等相关扶持。被认定为南通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江海英才一卡通”服务,凭卡享受医疗、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支持台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南通市“张謇杯”杰出企业家、“三名”年度人物评选,符合《关于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通政发〔2018〕56号)规定的台湾地区高端人才可享受相关财政补贴、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等方面优惠政策。

  24.台湾地区顶尖人才领衔在南通市中央创新区与南通市高等研究院共建,研发、培养方向符合南通市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研发机构(含研究生培养基地),共建研发机构可独立注册为南通市事业单位,按实际情况给予开办费和三年建设运营费支持,对其新招聘的符合研究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支持。落户中央创新区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可按《南通中央创新区人才安居实施办法》(通创办〔2018〕25号)享受优惠购房、优惠租房相关政策。

  25.鼓励台湾地区人才和台湾地区风创投机构参加南通市创新创业路演活动,对前景较好、质量较高的人才项目,积极给予创业投资扶持。

  26.对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其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

  27.支持台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南通市博士后创新平台吸纳台湾地区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8.加强与台湾地区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支持在通工作的台湾地区各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开展人才沙龙、组建专门协会等。支持南通企事业单位与台湾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围绕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组建技术联盟,开展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协同创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9.支持南通市各类高校积极吸纳台湾地区教师前来任教,研究制定台湾地区教师聘用、教研成果认定和学校师资水平认定等方面的具体配套政策。受聘台湾地区教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通台湾地区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教学和科研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三、支持台胞在通就业创业实习学习

  30.台湾地区人员来南通市就业,可比照本市在校大学生或者失业人员享受相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扶持政策。台湾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南通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南通市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入职奖励、特殊岗位津贴等待遇。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依程序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南通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依程序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

  31.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台湾地区大学生来南通市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接收企业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地区在校生及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2.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台湾同胞可在南通市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地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相关考试后在南通市执业。

  33.南通市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中在南通市可报考22项)、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中在南通市可报考45项)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能等级评价的,提供服务便利,在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职业标准开发修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中,吸纳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作为竞赛专家、开发专家或考评专家。南通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南通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4.支持南通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台湾地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鼓励台湾地区高技能人才到南通市企业传师带徒;支持两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技能夏令营等活动。支持台湾高技能人才参加海峡两岸(江苏)职业技能竞赛,台资企业开展技能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可纳入“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

  35.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南通市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南通市办理相关见习手续的给予见习生活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险。积极组织“台湾大学生南通实习营”活动,承担参营大学生在通期间食宿及交通费用,给予适当实习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险。

  36.鼓励南通市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通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生活照顾及就业辅导。

  四、扩大通台社会文化交流

  3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等工程,共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组织蓝印花布、沈绣、板鹞风筝、梅庵古琴、红木雕刻等非遗和文创产品走进台湾进行展览展陈,参与台湾文博会等大型活动,鼓励南通非遗传承人到台湾交流研修;支持台湾同胞在南通市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与南通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38.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南通市文化类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鼓励通台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通台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界在交流互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开发文创产品;积极引进台湾优秀文艺团体的高雅艺术精品演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支持话剧《张謇》、越剧《仁医寸心》和《董小宛与冒辟疆》、如东杂技、如皋木偶戏、通州童子戏等赴台湾演出。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南通市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

  39.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参与南通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南通的电影、电视剧制作。鼓励南通市书法绘画表演等艺术家和媒体记者赴台湾开展文化交流和采访活动;鼓励台湾媒体与南通市媒体在内容、渠道、资本等方面进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开展联合采访、节目互换;积极邀请台湾媒体来通开展摄影采风和集中采访活动。

  40.台湾同胞在南通创办文化设计创意、数字文化、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南通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在通注册的台资文化企业,享受和南通文化企业同等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开展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鼓励台湾地区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南通市海峡两岸文创产业合作区(1895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营运。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南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等各类文创赛事。

  41.鼓励和支持通台两地旅游业界加强交流合作。积极组织参与“海峡两岸台北旅展”、“江苏台湾交流灯会”等大型活动,增进通台两地同胞情感。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运动训练、体育文化、后备人才培养、体育产业、体育教育、体育科研、体育医疗等领域与南通市开展深层次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濠河国际龙舟赛等体育赛事。

  42.在南通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优秀青年企业家、“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在通台湾地区机构和个人可参评“南通慈善奖”,事迹突出的可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协助符合条件的在通台湾同胞申报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奖项。推动南通市台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组织,鼓励南通市台湾同胞就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南通市社区建设、公益活动等基层工作。

  43.鼓励通台人道公益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两岸同胞福祉。台湾同胞在南通市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享受与南通市居民同等待遇。支持通台红十字组织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两岸同胞寻亲、红十字通信、两岸同胞遗骨返乡、私渡人员遣返鉴证、提供两岸同胞死亡证明等方面的人道合作。

  44.台湾同胞可按程序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旁听人大、政协会议。

  五、方便台胞来通居住生活

  45.南通市台湾同胞办理往来大陆通行证7个工作日办结,台湾同胞办理一次往来大陆通行证当场取证,换(补)发五年期往来大陆通行证5个工作日办结。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同胞凭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南通市宾馆、酒店、家庭旅社、民房等可登记住宿,或在南通市办理已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

  46.常住南通市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南通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享受中考降分录取政策。

  47.在南通市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其离开大陆时,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台湾同胞达到法定待遇领取条件时,依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南通市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本市户籍的,再回南通市就业时,可将就业后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与此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鼓励台湾同胞参加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

  48.符合条件的常住南通市台湾同胞可办理市民卡、游园卡、公交卡等,65岁以上台湾同胞可办理长寿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免门票游览南通市旅游景点。南通市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向台湾同胞开放,台湾同胞享受与南通市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务待遇。

  49.符合条件的常住南通市台湾同胞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南通市购房政策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50.南通市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台湾网 南通市台办联合报道)

[编辑:刘颖]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甲188号

技术支持:中国台湾网

投稿邮箱:chinatailian@163.com

京ICP备190078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