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少玉委员提案:建议改革出口退税分担机制,降低地方财力负担

2016年04月25日来源:台胞之家网站

关于改革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的建议

  2003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新机制运行中,发现部分地区负担较重,2005年8月国务院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运行七年,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反映都比较积极。但随着出口规模逐年增长,地方财力负担逐年加重问题逐渐显现,开始影响地方支持出口的力度。第一,由于2003年至今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未变,近年外贸出口快速增长,暂时缓解的地方财政压力近年又重新凸显。特别是东部沿海省市,出口退税地方负担不断加重。以广东、浙江为例,近几年广东省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几乎每年都有上千亿,地方财政负担超基数出口退税近百亿元。2009年,浙江省全省出口退税超基数822.43亿元,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达61.68亿元。而2009年浙江省增值税地方部分仅92.1亿元,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占增值税地方收入比重达三分之二。厦门市情况稍好,2009年出口退税179.65亿元,超基数133.97亿元,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10.05亿元,2009年厦门市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为38.37亿元。因为财政负担加重,一些地方可能会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如取消或削减对外贸流通企业扶持、奖励等,将影响外贸出口。第二,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我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对外开放格局的构建。

  目前我国对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方式,征税与退税在环节上是分离的。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最终由完成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地区支付。增值税在每一环节都要征收,每一环节征的税都缴给了不同的地方政府,却要由出口地政府来负担全额退税。由于增值税收入和承担出口退税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于是有些地方政府对收购外地产品出口与收购本地产品出口采用不对等政策,对引进外资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以及异地收购外地产品实行限制措施,外贸市场或被分割或被封锁,导致新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动。中西部地区是净货源流出地,东部地区为净货源流入地。如果各地特别是东部地区因为退税因素限制外地产品收购出口,势必影响到中西部地区产品的外贸通道,进而影响到中西部地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也不利于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对外开放格局。为此,建议调整退税基数,从2011年起出口退税地方不再负担,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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