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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出台服务台商台胞十项措施

2016年04月29日来源: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为提升服务台胞台企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在全省开展的“2014台资企业走访季”活动中,深入走访调研台资企业,广泛征求台胞意见建议,结合济南市实际,围绕台胞台企反映的热点问题,研究出台了在台胞证签注、台资企业消防验收、小货车市区通行证、车驾管业务、涉台案件等方面的十项服务措施。

  4月7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局服务台商台胞十项措施〉的通知》(济公通〔2014〕45号文件)。济南市公安局服务台商台胞十项措施的出台,将极大地方便驻济台胞台企的生活和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济台两地人员往来和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得到了广大台胞台企的热烈欢迎和赞誉,也得到了山东省台办的肯定,省台办已将济南市公安局服务台商台胞十项措施转发到各市台办,供借鉴。

  附:《济南市公安局服务台商台胞十项措施》

  为优化我市招商引资环境,提升公安机关服务台商台胞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服务措施如下: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实行按需申请同时简化申办手续。台湾居民只需持有效台胞证、2寸近照即可根据来济事由,按照个人需要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二、台湾居民再次来济简化签注手续。来济投资、经商的台湾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再次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无需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放宽台商居留签注有效期。在国有大型企业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台资企业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以及上述企业的投资人、董事给予签发5年期限的居留签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签发3年期限的居留签注。

  四、台资企业大型项目消防实行局部验收特殊办理。对在我市台资企业大型项目或工期较长项目,如局部具备使用条件,消防设施完备,经建设单位申请,工程验收科应积极协调检测机构分期检测,可部分验收。

  五、台资企业小项目消防实行简易程序。对在我市台资企业小型建设项目(七层及七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或建设高度不超过24米,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丁、戊类厂房)的审核、验收,由工程审核科、验收科直接办理(属各大队办理的由大队直接办理),实施简易审批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台资企业建设工程消防实行验检同步办理。对在我市台资企业建设工程需要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具备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条件可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同时进行,法律文书同步发出。

  七、开辟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进入市区的周边县(市)台资企业2吨以下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证预约审批办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八、优化车驾管业务办理服务措施。台商台胞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挂牌落户业务时,开辟绿色通道。安排流动服务车上门为台资企业服务。对符合申领驾驶证条件的台商台胞,实行随到随考,推行科目繁体中文考试,考试合格当日制发证件。

  九、及时妥善处置涉台商台胞案(事)件。对涉及台商台胞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本着依法、快速处置原则,积极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对涉及台资企业和台胞、台商的案件,高度重视,快立快查快破,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实行定期走访台胞和台资企业服务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与济南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资企业密切联系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台商,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需求。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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