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有清:对台胞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应依法规范执行

2017年03月01日来源:台胞之家网

  台胞之家网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台胞涉及刑事犯罪、也按此条规定执行。但在法律实际实施过程中,有些公安机关未能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和单位,使台胞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也往往造成其在台亲属的无端恐慌,甚至造成对大陆政治制度产生误解和偏见,台商对此批评较多。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台联副会长、江苏省台联会长胡有清建议,对台胞犯罪缣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应当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具体建议如下: 

  一、谨慎采取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应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申理的,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和律师在场权。律师到场可以稳定台胞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保障律师在场权也有利于保障台胞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家属合法知情权和探视权。刑事拘留通知书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同时通知当地台资企业协会和台办,使被拘留人家属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江苏省台联 小古)

[编辑:王亚静]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甲188号

技术支持:中国台湾网

投稿邮箱:chinatailian@163.com

京ICP备190078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