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2024年01月08日来源:

  

  (经第四次重庆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 “重庆市台联”)是中共重庆市委领导的居住在重庆市的台湾各族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台湾同胞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重庆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其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体现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密切联系居住在重庆市的台湾同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和文化往来,互惠互利,增进乡亲情谊和台湾同胞的福祉,让广大台湾同胞共享祖国大陆发展的机遇。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共同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团结依靠定居重庆市的台湾同胞,协助他们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台湾局势;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支持他们与岛内乡亲加强联系、密切往来、增进情谊。

  第四条 团结凝聚常住重庆市的台湾同胞,帮助他们了解和理解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他们在祖国大陆投资、求学、就业、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逐步实现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团结和动员他们与祖国同胞和衷共济、共同奋斗,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美好未来。

  第五条 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系,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理解和认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维护台湾同胞利益福祉。

  第六条 推动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及其社会团体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为前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加强对区、县、高校台胞台属联谊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团结在渝广大台湾同胞和台属,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居住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协商、特邀方式产生。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理事,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理事由重庆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代表会议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特邀理事,一届一聘。特邀理事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庆市台联按照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规定使用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重庆市台湾同胞联谊会。

 

[编辑:重庆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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