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2022年02月09日来源:
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在2021年12月30日辽宁省第十次台湾同胞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辽宁省台联”)是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的辽宁省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在辽宁的台湾同胞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辽宁省台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光荣的爱国爱乡传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辽宁省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秉持 “两岸一家亲”理念,团结引领在辽宁的台湾同胞,广泛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和海外的台湾同胞,推进辽台两地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交流合作,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紧密依靠定居辽宁的台湾同胞,组织他们积极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政策做好服务工作,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定居辽宁台湾同胞人才培养,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参政议政,为祖国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密切联系常住辽宁的台湾同胞,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关心支持他们融入祖国大陆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为他们提供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宣传他们中的先进事迹,引导他们厚植“两岸一家亲”理念,深化两岸命运共同体意识。
  第五条 推动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交往,关心和协助定居辽宁的台湾同胞返乡探亲,为前来辽宁的台湾同胞提供帮助和服务。主办或与有关单位合办两岸经济、文化、教育、公益等各领域联谊活动,促进辽台两地双向交流。
  第六条 广泛联络岛内台湾同胞和社团组织,向他们介绍祖国大陆情况和有关方针政策,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
  第七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及海外的台湾同胞和社团组织的联谊关系,相互沟通,增进共识。
    
第三章    
  第八条 辽宁省台联的最高领导机构是辽宁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选举产生的辽宁省台联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居住在辽宁的台湾同胞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协商、特邀方式产生。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辽宁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理事由辽宁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如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实行监督;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选举结果报全国台联备案。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命。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特邀理事,一届一聘。特邀理事向本会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出席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受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各省、区、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在业务上密切合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 地市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地市各级台湾同胞代表大会,其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分别由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辽宁省台联备案。
  第十五条 地市各级台湾同胞联谊会可参照本章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台湾同胞联谊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按照全国台联规定使用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会徽。会徽为圆形,圆内是交握的双手形象,象征联谊、服务、团结广大台湾乡亲。会徽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Federation of Taiwan Compatriots”。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台湾同胞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属于辽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编辑:辽宁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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