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知县两年满”

2017年06月22日来源:台胞之家
    我在《“台南市长”祁征祥》一文里讲了清代台湾知县祁征祥的故事。有台湾朋友读后提问:“知县的任期不是三年吗?台湾知县祁征祥是个好官,怎么不满两年就走了呢?”
   “三年知县两年满”常被用于讽刺贪官:任期未满而私囊中饱。
    在清代台湾,这句话记录的却是职官制度的惯例。
  据《清实录》,雍正七年(1729)二月初四日,“吏部议复:‘台湾各缺,向例三年任满,称职者加升衔再留三年,方准升用。该员家属,格于成例,不得带往,难免悬念。今奉旨,调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抚于内地拣选贤员到台协办。半年后,即令旧员回到内地补用。海疆既得谙练之员,而各官又免瞻顾之虑,永著为例”;雍正八年(1730)十月初七日,奏准“嗣后调台各员,候到任二年,该督抚选员赴台协办,仍照例于半年后调回旧员”;雍正十年(1732)复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各员照参、游、守例,二年报满”。自是,“三年知县两年满”成为惯例,并且,台湾官员同内地官员频繁互调也成为常态。
  台湾知县祁征祥的任期合于惯例、亦属于常态。
  我还想回答台湾朋友关于清代台湾职官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清代台湾的官员多是外省人,为什么台湾人没有当大官的?
  我们看清代各地方志的职官志会看到,本省人不在本省当官(即使不是本省,五百里内亦不得当官)是清代迴避制度的通行规定。不仅台湾,各地亦然。至于台湾人在外省当官,陈望曾进士是二品官,总督、巡抚也是二品官。今之台北保安宫里,陈望曾写的碑文里,落款就记着“二品”的荣光。陈望曾还真是一个当大官的台湾人。
汪毅夫
2017年6月17日记于厦门旅次
[编辑: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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