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启用高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对台文书专用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启用高级人民法院涉台
司法互助工作对台文书专用章的通知
2012年4月20日法办发〔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法释〔2011〕15号)第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负责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协议联络人直接联络,并以二级窗口联络人名义对台出具有关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对台文书签章工作,我院决定统一制作下发高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对台文书专用章(印章随后寄出)。自2012年6月25日起,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在制作对台文函时,落款处不再使用打印版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直接加盖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对台文书专用章,同时在其后平行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个人名章,不再打印联络人姓名,也不再使用个人手写签名。个人名章应专用于对台文书,不得另作他用,内容应使用清晰可辨的简体汉字,规格大小应与专用章相匹配(2.5厘米见方),其制作费用由所在法院负担。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妥善保管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对台文书专用章,如有遗失或毁损,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对台文书专用章使用示例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
协议送达文书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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